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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体育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Ningbo Sport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SIA”。
  第二条 宁波市体育产业联合会是全市从事体育产业经营的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体育产业特点,坚持“为企业服务、为产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基本任务,充分发挥其桥梁与纽带作用,增强政府各部门与体育产业单位的沟通,促进体育产业各企事业单位间的交流、合作,规范产业秩序,发挥产业优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服务。本会在一切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具体如下: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体育产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并提出发展我市体育产业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相关行业的联系,反映和帮助解决会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会员与其他行业及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体育产业相关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推行相关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公平竞争,提高行业信誉;
(四)参与制订(修订)体育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认定标准,组织实施推广与体育产业相关的各类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体育市场的扶持指导;
(五)调查分析国内外体育产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交流体育产业的技术信息;推荐产业内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名牌产品,组织相关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建立网站,搜集有关体育用品和体育服务的各类资讯,加强会员之间信息交流,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八)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种:
(一)凡直接从事体育产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凡从事或热心体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劳动者,如愿加入本会,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三)凡是对发展体育产业作出突出贡献以及热心发展体育产业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台湾和港澳同胞,经本会会员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被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主营或从事体育产业的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事业以及与体育产业相关的其他单位,或从事体育相关产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联合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协助本会的管理,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上缴会员证。如果会员二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体育总会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任命专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期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分管机构的专项工作会议;
(二)监督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三)向理事会提议所分管机构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公开招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提交理事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如因特殊情况本会秘书长不能行使以上职权,须经理事会通过决定,由常务副秘书长代为行使。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一个内设机构和三个分支机构:秘书处、体育服务业专业委员会、体育用品业专业委员会、体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职能是:制订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会员间、各分支机构关系;策划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加强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各项功能;增强会员法律意识,支持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联系沟通,听取会员意见建议,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拓展、吸收新会员。
    第三十二条  体育服务业专业委员会具体职责为:致力于为体育健身企业服务,推进体育健身企事业的联合,促进体育服务业企事业在组织信息交流、提高体育服务质量、扶持和推广体育服务名牌产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方面进行深入地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体育用品业专业委员会具体职责为:致力于为体育用品企业服务,推进体育用品企业的联合,发展体育用品生产、促进体育用品流通,在组织信息交流、提高体育用品质量、扶持和推广名牌产品,培育体育用品市场方面进行深入地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体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职责为:致力于建立健全体育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充分发挥体育产业等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体育服务标准的实施,加大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提高体育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本联合会自成立起二年内免收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体育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局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